近日,招商银行代销的大业信托·君睿15号(九通基业)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出现实质性违约,涉及资金规模5亿元,未向投资者分配2021年第二季度的利息。
招商银行方面回应称,该信托计划已于2021年8月16日到期;截至本公告日期,大业信托仍未收到融资方应支付的款项,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大业信托已代表本信托计划加入华夏幸福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目前债委会尚未公布债务化解方案。
代销信托产品实质违约
招商银行8月16日公告称,该信托计划已于2021年8月16日到期。根据大业信托2021年8月16日出具的《大业信托·君睿15号(九通基业)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临时公告》,截至本公告日期,大业信托仍未收到融资方应支付的款项,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大业信托也于8月16日公告称,根据本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第一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大业信托已代表本信托计划加入华夏幸福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截至本公告日,债委会尚未公布华夏幸福整体风险化解方案。后续大业信托将从维护本信托计划受益人利益角度出发,积极履行受托人职责,跟进债委会相关信息,推进相关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将最新进展情况予以公告。
招商银行在公告中指出,依据债委会规程,各债权人的债务化解方案,需等待债委会确定的统一债务化解方案公布后方能得知。目前债委会尚未公布债务化解方案。本公司将从维护本公司客户利益角度出发,督促主动管理方大业信托妥善解决信托利益的分配问题。
招商银行方面在回复《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华夏幸福出现债务危机以来,为保护客户利益,该行作为代销机构,与产品主动管理方大业信托保持高频沟通,敦促其做好风险化解工作,要求其尊重受益人意见,召开受益人大会就是否加入债委会进行表决,争取优先处置方案,最大限度维护客户利益。
招商银行方面还表示,后续,该行将密切关注主动管理方大业信托与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沟通情况,督促其妥善解决信托利益分配等问题。
根据招商银行公告,该行为大业信托·君睿15号(九通基业)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代销机构,该信托计划的产品发行方及主动管理人为大业信托。该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用于向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融资人民币5亿元。为担保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义务的履行,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代销机构责任如何认定?
相关资料显示,大业信托·君睿15号项目成立于2020年8月14日,系一年期集合信托产品,代销机构为招商银行。有消息称,该项目认购投资人主要为招商银行私人银行客户主,还有部分由该行私行的家族信托承接。对此,记者向招商银行方面采访求证,未获明确回复。
据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此前公布的担保进展公告显示,该公司为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怀来鼎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应收账款担保,担保标的10亿元。公告显示,上述担保已获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的担保标的为10亿元,发行规模降至5亿元。据媒体报道称,因该信托计划项目仅有担保缺乏抵押资产,在内部风控评审时融资规模由10亿元压缩至5亿元。
某银行私行业务人士表示,一般来说银行作为代销渠道,不会承担兑付违约的风险责任,一旦出现兑付风险,主要还是依靠项目的底层资产和抵质押资产冲抵风险。
在信托公司从业多年的私人财富管理师武苏伟向记者透露道:“九通基业通过信托融资的规模不小,随着产品陆续到期,后续波及到的信托产品和公司会越来越多。”
在信托项目出现风险后,代销机构是否要承担责任?武苏伟认为,也要看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即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代销机构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和审慎合规原则,加强信托产品营销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管理。不得虚假和夸大宣传,误导投资者,不得通过对信托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信托产品。同时,不允许公开推介。”武苏伟告诉记者,如果销售机构履行上述义务,那么不需承担责任,否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损失。
武苏伟认为,如果大业信托这一产品最后没有实现兑付,首先要核实该产品是否为通道业务;若该产品非银行通道业务,且招商银行在代销过程中并无违规行为,那么该产品的亏损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银行兜底的可能性不大。“即便该产品由华夏幸福进行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具有承担还款的义务,但其已没有还款的能力。”
“最后,对投资者来说,信托产品买者自负,在产品违约后,通过资产处置和清算,还是出现本金损失,如果销售机构和信托公司没有违规和过错,那么损失需要投资者承担。”武苏伟指出。
(文章来源:贝果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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